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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轨道交通3、5、6、8、11号线车队汽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(2025-2026年)(重新谈判)竞争性谈判公告[变更公告]-更正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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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地区:江苏
|类型:变更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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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类型:变更通知
区域:江苏
源发布时间:2025-06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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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轨道交通356811号线车队汽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(2025-2026年)(重新谈判)

更正公告

各谈判供应商:

现对苏州轨道交通356811号线车队汽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(2025-2026年)(重新谈判)SZGY-2-2025-JT-07)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如下澄清答疑:

一、答疑部分

1、针对该项目的采购文件,经我公司团队认真研究分析,对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第三个“申请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或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》,且经营范围内含有二类或一类汽车维修资格。”。发现采购文件中该条款的表述存在不够严谨之处,可能会在后期开标环节引发争议。理由:针对汽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,无论是之前的审批制还是现在的备案制制度,汽车维修行业仍旧是细分一类维修、二类维修、三类维修、专项维修四个类别。 其中一类、二类维修又细分具体的可维修车型如:小型车、货车、客车、危化品货车等,维修车型不同,所具备的场地面积、工具设备、人员数量不同。因此在审批制还是备案制时均会有明确的维修车型要求,如一类维修(小型车)、二类维修(货车、 客车)等。从采购文件附件5表中可看出, 此次招标维修车型涵盖小型车、货车、客车。建议:对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第三个“申请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或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》,且经营范围内含有二类或一类汽车维修资格。”修改为“申请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或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》,且经营范围内含有二类或一类汽车维修(小型车、客车、 货车)资格。

答:详见“二、澄清部分”。

二、澄清部分

1、竞争性谈判公告“申请人的资格要求”第3条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第4页,“申请人的资格要求”第3条:

“申请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或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》,且经营范围内含有二类或一类汽车维修资格。”修改为“申请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或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》,且经营范围内含有二类或一类汽车维修(同时包括:大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和小型车辆)资格。”

2、谈判供应商递交谈判响应文件起止时间、谈判时间和开启时间更改如下:

谈判供应商递交谈判响应文件起止时间

20257413:00-13:30

谈判时间

202574日下午13:30

开启时间

202574日下午13:30

谈判地点(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)保持不变。

 

 

******有限公司

20256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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